根据最新修订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;
(一)故意犯罪的;
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
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对于不可认定为工伤范围的调整,2010年修订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首先减少了一项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,即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导致伤亡的,并将职工过失犯罪造成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外,修改为故意犯罪;其次增加了一项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,即因吸毒而伤亡的。此次修改将因犯罪导致伤亡的情形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,并增加了因吸毒而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,规定更加具体明确,更加符合社会发展。
四、工伤待遇申报,需要哪些材料?
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,在医疗终结后,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,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:
(一)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》一式两份,加盖单位公章;
(二)《工伤事故申报表》;
(三)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;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、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,供养关系证明,及相关证明材料。
(四)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;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;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;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《交通事故认定书》原件及复印件;
(五)工伤职工的医疗(康复)医疗单据、费用清单;
(六)医疗诊断证明书,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;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;
(七)经同意的《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》、《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》、《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》、《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》等申请表格;
(八)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、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。